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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重磅新政:健康服务消费年增100亿元!AI医疗、互联网诊疗纳入医保
日期:2025-09-23
浏览量:2055
近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医保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健康消费 更好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的若干举措》(以下简称《举措》)。文件提出,到2030年,全省健康消费供给更丰富、服务更优质、场景更多元,
健康服务消费每年增加100亿元以上
。
政策不仅设定了消费规模的目标,在服务供给和支付端方面均给出了改革举措。
《举措》提出,对于省内首创或率先引进的临床新技术,以及省外已开展且临床需求较大的新技术,将尽快完成临床论证和卫生经济学评价。
对能够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填补临床空白的项目,将开辟绿色通道,简化价格申报流程,并在符合条件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以保障患者能更快获得高价值医疗服务。
人工智能医疗服务也被纳入政策重点。依托国家人工智能医疗行业中试基地,浙江提出要加快推进医学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成果转化,支持医疗机构探索和规范开展辅助诊断、手术辅助导航、脑机接口、医疗机器人、数字疗法、智能康复器具及可穿戴设备等服务。与此同时,还将
推进医疗健康数据的资源化和资产化,逐步建立服务收费和医保支付等支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护理也进入医保支付范围。
《举措》
要求发展线上复诊、上门康复、居家护理等新型服务,促进电子处方流转,完善互联网医药服务,满足群众对便捷医疗和用药的需求。医保支付的介入,意味着这些模式将在更大范围内获得制度保障。
除了支付方面的突破,文件还涉及健康服务消费的全生命周期布局。包括面向“一老一小”的康复、护理与儿童健康服务,推动中医药养生消费,鼓励体重管理、睡眠障碍、运动医学等新型特色专科建设,以及发展惠民型商业健康保险、探索国际医疗旅游等。
此次新政并非孤立举措,而是浙江近年来在健康领域一系列战略部署的延伸。2023年,浙江提出推进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明确要“构建全民全程健康服务体系”,强化慢性病早筛早治、全民体检、健康档案与管理制度等安排。而“健康浙江”行动已被提升为省级战略,与共同富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目标紧密衔接,强调
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
,推动健康促进县(区)和健康城市建设。
今年8月,浙江又发布《人工智能+医疗健康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5
—
2027年)》,明确以建设国家级人工智能医疗行业应用基地为目标,力争到2027年培育50个以上高质量行业语料库和专病专科模型,突破转化10项以上医学AI核心技术。
在这一系列背景下,《举措》的出台,标志着浙江正把战略规划中的方向,转化为更具操作性的落地方案。
以下为《举措》全文。
关于促进健康消费更好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的若干举措
为进一步优化健康服务供给,完善促进健康消费的制度环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个性化、品质化健康需求,促进健康消费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举措。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需求为牵引、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群众健康需求短板,消除限制健康消费的政策性制度性障碍,培育和发展健康消费领域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发力、商旅文体健等消费业态融合发展新格局。到2030年,全省健康消费供给更丰富、服务更优质、场景更多元,健康服务消费每年增加100亿元以上。
二、重点举措
(一)进一步增加自费疫苗接种服务供给。
加强自费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计划采购和储备,合理增加自费疫苗接种品类,满足不同人群接种需求。完善基层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点布局,支持医院开设预防接种门诊,完善接种信息公示和预约服务,优化接种服务。支持治疗性癌症疫苗临床研究,积极引入境外已上市的治疗性癌症疫苗,满足临床需求。自费疫苗费用可由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经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更好满足群众创新药械需求。
推动创新药加快进入医疗机构,不得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等为由影响创新药配备使用。完善创新药医保支付管理,对合理使用基本医保目录内创新药的病例,不适合按病种标准(DRG)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对评审通过的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支持医院按照规定申请使用境外已上市、国内尚未注册的临床急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探索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开展合作。(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
(三)加快临床新技术应用。
对于我省首创和率先从境外引进的国家非禁止类新技术,以及省外已经开展且临床需求较大的新技术,应尽快开展临床诊疗技术论证、创新性论证和卫生经济学评价,对属于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新增价格项目申报流程,保障患者及时获得更具临床价值的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四)丰富“一老一小”健康服务场景。
推动医共体、医联体内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慢病联合门诊和联合病房,提供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及安宁疗护机构。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医院转型发展为康复、护理及安宁疗护机构。完善支持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等服务的相关政策。完善儿童生长发育、心理咨询、近视防治、肥胖治疗、行为矫正等医疗健康服务,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儿童医防护一体化中心建设,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发放育儿补贴、托育券等。鼓励城乡社区设立嵌入式的老年、儿童健康指导服务中心,由属地医疗卫生机构等定期为辖区“一老一小”群体提供生长发育监测、科学喂养指导、心理行为筛查、营养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指导服务,联合有资质的机构提供老幼健康消费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民政厅、浙江金融监管局)
(五)加强全民健康体检服务。
支持医疗机构开展标准化、个性化、多样化的健康体检,加强检前、检中、检后全流程服务。在基本体检项目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适度提高补助标准、发放健康体检消费券等方式,合理增加城乡居民健康体检项目。加强企业职工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体检费用可纳入企业福利费列支。支持有资质的机构提供基因检测、遗传咨询和健康干预等精准医疗服务,促进疾病早筛早诊、专病专检。加强体检质量控制,提升体检服务水平。促进健康体检结果大数据应用,适时发布健康提醒。(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六)大力鼓励中医药健康消费。
鼓励医疗机构提供针灸、推拿、刮痧、拔罐、中药熏蒸等中医传统疗法,开设体质辨识、冬病夏治、时令门诊、治未病、中医美容等特色门诊。鼓励各地开展“浙里中医·养生市集”“浙里中医·食养有味”等消费专场活动,发展中医药特色旅游、中医药文化体验等特色服务,依法规范提供中药茶饮、药膳、香囊等中医药特色产品。遴选部分优质中药院内制剂,允许在省内按照规定有序调剂使用。推动中医药药食同源食品和中医药美容产品开发、生产和消费。(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七)创新AI医疗健康服务。
依托国家人工智能医疗行业中试基地,加快推进医学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支持医疗机构创新提供和规范发展辅助诊断、手术辅助导航、脑机接口、医疗机器人、数字疗法、智能康复器具和可穿戴设备等AI医疗健康服务。推进医疗健康数据资源化、资产化,完善AI医疗健康服务相关诊疗技术规范,逐步建立健全服务收费和医保支付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数据局)
(八)进一步改善就医服务体验。
实施病房改造项目和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优化病房结构,完善病房设施,推进适老化、适儿化改造,适度增加产科、儿科和老年等患者单人间、双人间病房比例,满足改善型病房需求。鼓励医院与商贸企业合作,开辟院内非医疗空间,布局商超、餐饮、理容、咖吧、书屋等便利性生活服务设施,支持医院提供特医食品、辅助康复器具、医美产品等衍生服务。加强政策创新,支持医疗机构探索合法设立非医疗收费项目。(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九)积极培育健康平台经济。
支持第三方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规范有序发展健康平台经济。发展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护理,提供线上复诊、上门康复、居家护理等服务;促进电子处方流转,提供互联网医药服务,满足便捷医药服务需求,符合条件的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培育专业陪诊陪护市场,提供就医增值服务。发展非急救转运服务。发展直升机医疗航空救援和无人机医疗物流,促进“健康低空经济”。(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
(十)探索开展国际医疗健康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医疗机构面向境外人士、商业健康保险参保和自费人群提供国际医疗健康服务,支持社会力量进入高端医疗服务领域,满足不同人群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鼓励医疗机构与境外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对接合作,纳入直付结算机构,便利境外人士在浙就医,促进国际医疗旅游发展。(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开设新型特色专科。
鼓励医疗机构开设体重管理、心理治疗、睡眠障碍、运动医学、成瘾戒断、营养支持、医学整形美容和抗衰老等新型特色专科服务。按照“一院一品”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设2个以上新型特色专科门诊,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新型特色专科门诊。完善新型特色专科服务诊疗技术规范和价格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十二)支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推动保险机构精准开发与群众多元医疗健康需求相适应,涵盖防、筛、诊、治、康、管全链条服务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在医疗机构设立服务点,提供参保人就医陪诊、理赔结算和产品咨询等服务。建立健全医保、商保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医保、商保数据互通、同步结算、联合风控。支持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为其本人及直系亲属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责任单位:浙江金融监管局、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三、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积极探索创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牵头抓总,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协调推进。要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动态开展工作调度,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推广有效措施和典型做法。要加强正面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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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医学界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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