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统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及时准确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我们联合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相关工作中使用。如遇问题,请联系国家卫生健康委病案管理质控中心(电话:010—69151893)和国家医保局疾病诊断信息标准维护组(电话:010—89061378)。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
	  一、在ICD-11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RA01.0”,代表2019冠状病毒病。
  二、在ICD-10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情况见下表。 
| 
				 序号  | 
			
				 ICD-10代码  | 
			
				 代码名称  | 
			
				 代码注释  | 
		
| 
				 1  | 
			
				 U07.100  | 
			
				 2019冠状病毒病  | 
			
				 统计代码  | 
		
| 
				 2  | 
			
				 U07.100x001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 
			
				 适用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患者,为主诊代码  | 
		
| 
				 3  | 
			
				 U07.100x002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 
			
				 适用于确诊感染住院患者(不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主诊代码  | 
		
| 
				 4  | 
			
				 U07.100x003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 
			
				 适用于湖北省等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住院患者,为主诊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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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Z03.800x001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  | 
			
				 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住院患者,不可做主诊,在其他诊断标注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