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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重大调整
日期:2021-05-26
5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的公告(2021年第60号)》,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目录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重大调整
据国家药监局公告了解,《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
今后将根据医疗器械风险变化情况,参考国际经验,遵循符合最新科学认知、立足监管实际、鼓励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原则下,可以
由相关企业及机构提议,不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调整子目录;
(二)调整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和/或管理类别;
(三)增补有代表性的创新医疗器械产品;
(四)删除不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
(五)修订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等内容。
境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可以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分类目录》调整建议;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
可以委托其境内代理人,向其代理人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分类目录》调整建议。
企业相关人员提交调整材料后,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分类目录》调整建议进行初审,
认为确需调整的,将调整建议报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标管中心)。
除了
企业提交调整建议外
,国家药监局相关部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委员,也可向标管中心提出《分类目录》调整建议。
《分类目录》调整建议和相关材料
应当通过标管中心分类界定信息系统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调整的内容和理由;
(二)拟调整产品国内外管理属性、类别和产业现状;
(三)拟调整产品主要风险点及风险变化等情况;
(四)拟调整产品技术特点、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比较和临床使用等情况;
(五)拟调整产品不良事件和上市后监管有关情况(如适用)。
当标管中心收到
《分类目录》调整
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基于对产品风险变化情况的分析、评估,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结合我国监管实际,综合研判形成初步调整意见。再将《分类目录》初步调整意见在其
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形成《分类目录》拟调整意见。
针对《分类目录》子目录的拟调整意见
,由标管中心报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组织分类技术委员会执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拟调整意见在
国家药监局网站公示7日
,公示后按程序发布。
针对其他情形的《分类目录》拟调整意见
,由标管中心组织分类技术委员会专业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拟调整意见报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将拟调整意见公示7日,公示后按程序发布调整公告。
《分类目录》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已注册/备案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后的注册/备案事项,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新规落地,影响所有医疗器械企业!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
22个子目录,下设206个一级产品类别和1157个二级产品类别
,形成三级目录层级结构。
对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可动态调整机制,将
直接关系医疗器械产品上市途径、监管方式
等,也会对企业日后
布局市场影响深远
。
比如:
一旦产品分类降级,三类降二类的话,该产品就无需去药监总局注册了,直接在省食药局即可进行;而二类降到一类,企业产品则无需注册,只要备案即可。
早在2020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提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建立《分类目录》动态调整长效机制征求意见。2020年12月,国家药监局再次发布公告对15类医疗器械的类别进行调整,
泌尿X射线机、胆道镜、腹腔镜等
15类三级医疗器械直接降级成二级管理
(名单见文末)
,受到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和产业界的广泛关注。
今后,随着《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的持续深入和优化,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逐步优化,对国内医疗器械精准化管理提供了更合理依据的同时,也能更科学的对医疗器械进行监管管理、促进相关医疗器械企业的良性发展。所以,
对于国家药监局此番调整,大家觉得如何?欢迎文末留言共同讨论!
附:15类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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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PS系统注册申报申请表中IVD产品分类编码应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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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2015年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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