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磁共振等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重要调整
2025年02月16日 17:41

2月14日,《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


政策发布截图.png 

《通知》显示: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形势变化,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了修订。


主要涉及3个目录:

  •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

  •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5年版)》

  •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


执行时间:

  • 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1


“器械汇”将最新发布的2025年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该目录仅限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的装备和产品)与2021年版进行对比后发现,2025年版的“电子信息及生物医疗设备”类别中,已见不到“高端医疗设备”和“医药成套设备”,包括1.5T及以上磁共振、64排及以上CT,以及符合相关技术规格要求的DSA、PET/CT、直线加速器等大影像诊疗设备,均从最新版目录中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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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版与2021年版对比图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2


对比2025年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该目录仅限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的零部件、原材料)和2021年版可知,2025年版的目录中同样不再有“高端医疗设备”和“医药成套设备”包括4K冷头、CT滑环、高压发生器、平板探测器等影像设备的关键零部件均已移除


▲ 2021年版目录中,与医疗设备相关的关键零部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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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而在2025年版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里,除了主磁场强度大于5.0T的磁共振和主磁场强度大于9.4T的临床前(动物)超导磁共振成像系统之外,其他所有技术规格的PET/MR、CT、PET、PET/CT、SPECT、SPECT/CT等影像设备进口均已不予免税。

工作簿1_附件3对比.png

▲ 2025年版与2021年版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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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这三大目录,由国家相关部门定期修订调整——


  • 当前国内已经能够生产的装备和产品以及相应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会从《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中移除。


  •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是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换言之,所有出现在这个目录里的设备,我国都已实现自主制造。


免税政策有利于企业转型升级,通过引进,达到消化、吸收、创新的目标。三大目录的不断更新,也见证着国产厂商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的持续提升



5


此外,最新发布的《通知》也预留出了过渡期:


  • 2025年2月28日前(含2月28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在2025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 2025年2月28日前(含2月28日)举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及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项下的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继续按照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文执行;2025年3月1日以后举办的,按本通知执行。


  • 自2025年3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予以废止。







▲文章来源:器械汇整理自工信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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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章:IVD从业者--杭州POCT公司破产!商标被拍卖,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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