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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械创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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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检验科使用这类设备,或将面临巨额罚款!

日期:2025-10-05
浏览量:2065


检验科使用捐赠设备及配套试剂

构成商业贿赂!


前段时间,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地一医院检验科涉及了一起商业贿赂案。


微信截图_20250702172621.png


据悉,该医院检验科使用某公司捐赠的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并无捐赠合同、捐赠物品收据、医疗器械随货同行单,并且被发现使用捐赠公司所销售的检测试剂,因此被立案调查。


今年2月,执法人员在对该医院检验科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科室使用的一台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由武汉某公司捐赠,同时,该科室使用的配套试剂均由该公司销售。 


经现场核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13日捐赠给该医院一台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供医院检验科使用,设备金额35万元;现场检查时,该院未能提供该检验设备捐赠合同、捐赠物品收据、医疗器械随货同行单。


经查,2020年4月13日,当事人为了谋取在医院销售体外诊断试剂、耗材的机会,以15万元的价格购进一台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在未签订任何协议、履行合法捐赠手续的情况下,将该设备捐赠给该医院,供该院检验科作为新冠抗体检测使用(疫情解除后,作为结核检测使用),设备捐赠标称金额35万元。由此,当事人获得了向医院销售用于该台设备的配套试剂及耗材。 


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构成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当事人(企业方)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03421.42元;处210000元罚款;两项合计罚没313421.42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新修订

行贿、受贿同等处罚


此前,在各地监管部门的案件通报中,因附条件的捐赠或投放设备被判定为商业贿赂导致被罚的企业比比皆是,但很少有检验科被罚的通报。这种情况今年10月15日后可能有所变化。


2025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下称“新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法新增了受贿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行贿方和受贿方在单位层面的均等处罚,使得“行贿受贿一起查”的精神在商业贿赂的处罚层面得到了更进一步的落实。


随着国家近年来,特别是自2023年7月的医药反腐行动以来,强化对企业与公立医院、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互动、合作的审计并加强对高等院校的巡视工作,各种以捐赠、科研资助、合作、合办协办学术会议及公益项目等以“非交易”名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方式,正受到越来越多的监管关注。


随着此次新法的出台,各种以“非交易”名义进行的商业贿赂的受贿方,将成为接下来反商业贿赂执法的关注点之一。


因此,10月后,检验科不规范使用”捐赠“设备的情况一旦被查实,可能和企业一样面临巨额罚款。


设备捐赠的合规要求


1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正式发布《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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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捐赠”的合规指引重点在于“公益性”、“受赠单位要求”、“不捆绑销售”。


医药企业开展捐赠活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医药企业提供捐赠应当基于合法及公益性的目的,坚 持自愿、无偿,明示并如实入账;可以根据受赠方的需求,对捐 赠方案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评估。 


2、医药企业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赠 方捐赠;应当对慈善组织的背景和能力、受赠方的选择、捐赠产品的合理性等进行评估。 


3、医药企业开展的捐赠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医药企业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确保捐赠项目的真实性和 公益性,设置并履行捐赠内部审批制度及流程。 


4、医药企业应当自愿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并妥善保 管与捐赠协议的批准、签署以及履行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的审核以及批准意见、实际履行的证明。 


5、捐赠财产为非货币性实物的,其质量、资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鼓励受赠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性捐 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者公证。 捐赠财产为货币的,医药企业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受 赠法人单位银行账户。 


6、医药企业应当从受赠方获取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 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且符合实际收到捐赠财产价值的公益事 业捐赠票据等合法财务凭证。 


7、医药企业向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 控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 织捐赠的,还应当符合上述部门和社会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医药企业开展捐赠活动,应当注意以下行为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1、对用于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医疗卫生领域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禁止医药企业指定具体受益人选。 


2、医药企业向卫生健康系统受赠单位的捐赠应当由卫生健康系统受赠单位统一接受,禁止将卫生健康系统受赠单位的科室、其他内部职能部门、个人或者卫生健康系统受赠单位指定的其他单位作为受赠对象。 


3、禁止医药企业假借捐赠获取交易、服务机会、对其医药产品的处方或者使用、优惠条件或者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4、禁止医药企业以捐赠为名规避招标流程和政府采购制度,实现相关设备的入院以达成关联产品的销售。







文章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整理自国家市监局、数智检验医学
▲转载请标注以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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