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于近期正式发布《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明确支付标准,优化临床使用管理。
本报告将围绕政策核心内容,耗材准入条件、支付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及统筹区执行细则,为相关机构及参保人提供政策解读与实施参考。
近期,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暂行办法》[1](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准入管理,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优化医保基金使用效益。该政策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据悉,该政策的核心目标包括:
1. 统一全省医用耗材目录:解决此前各统筹区医保支付范围差异较大的问题,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医保医用耗材目录》。
2. 平衡临床需求与基金承受能力:通过科学评审和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耗材的功能、临床价值、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应关系、费用水平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纳入目录的耗材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要求。
3. 符合现行支付政策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优先纳入目录。探索对独家或高值产品通过谈判等方式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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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入条件
医用耗材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纳入《基本医保医用耗材目录》:
1. 合法合规性:经药监部门注册或备案,且在有效期内。
2. 单独收费:未被纳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构成,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耗材。
3. 临床与经济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且医保基金可承受。
4. 统一编码: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统一代码。
(二)明确排除范围
以下情形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1. 非治疗性器具:如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器具。
2. 美容保健类耗材:包括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相关耗材。
3. 低价值或超负担耗材:临床价值不高、费用超出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的项目。
医用耗材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支付比例及具体支付方式等由各统筹区按照国家、省及统筹区有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区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医用耗材成本、本地区医疗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支撑能力、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本统筹区医用耗材医保支付限额。
1. 分类支付比例:
单价超过1000元的高值耗材,个人先行自付15%;单价低于1000元的耗材无需自付。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耗材,个人自付比例为0%。[2]
2. 支付限额机制:
各统筹区根据本地经济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设定支付限额。若耗材价格超出限额,超出部分由参保人承担;低于限额则按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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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与执行机制
1. 动态调整程序: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医疗机构申报、市级初审、省级专家评审等流程进行申报,在国家局备案后可发布实施,并进行动态调整。
优先纳入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探索高值耗材谈判准入。
2. 调出机制:
若耗材存在安全性风险、注册资格取消或违规进入目录等情况,经评审后直接调出。
1. 医疗机构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需优先使用目录内耗材及集采中选产品,违规收费(如重复收取低值耗材费用)将受处罚。
2. 信息化管理:
依托国家医保编码体系,统一耗材分类与支付标准,确保目录执行透明化。
3. 社会监督与公开:
省级医保部门定期发布目录及查询渠道,各统筹区需加强基金使用监测和费用审核。
山东省通过统一耗材目录和动态调整机制,平衡了临床需求与基金可持续性,同时通过集采优先和支付限额降低患者负担。未来,政策可能进一步推动耗材价格透明化,并通过谈判机制覆盖更多创新产品,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