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等4项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3.微波消融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4.内窥镜手术动力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微波消融设备(Microwave ablation equipment)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微波消融设备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中所述的微波消融设备是指在影像等辅助设备引导下,通过微波消融针经皮穿刺对体内病变组织传输频率大于300MHz但不超过30GHz的电磁波进行消融治疗的微波主机和附件。
对于同时含有消融和浅表组织热凝功能的微波治疗设备,使用微波消融针进行消融部分适用本指导原则。
二、审查要点
产品的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令)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中的通用名称要求。产品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不超过三个的特征词组成。产品名称建议以工程原理命名,不以治疗的病种命名。对于仅含有微波消融功能的设备建议命名为:微波消融仪。对于同时含微波消融和其他治疗功能的设备建议命名为:微波治疗仪。对于单独注册的微波消融针建议命名为:一次性使用微波消融针。
微波消融设备,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分类编码为01-04-01,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当微波消融针单独注册时,应参照微波消融主机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注册单元划分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微波消融设备的主机和附件可以作为同一注册单元整体申报,也可拆分成不同的注册单元单独申报,例如:主机、输出线缆、脚踏开关可作为一个注册单元,一次性使用的微波消融针和测温针可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微波消融设备可按结构组成、适用范围的不同,归入不同的注册单元:
(1)冷却介质不同的微波消融设备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对于单独申报的消融针,如果不同型号的产品适用范围有实质性差异,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性判断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各条款的适用性,证明符合性采用的方法和为符合性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为符合性提供的证据如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应当在清单中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例如:注册检验报告(医用电气安全:机械风险的防护部分);说明书第4.2章。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对于不适用的条款,应结合产品特点说明理由。
应描述产品主要功能、各组成部件的功能以及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征。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征是技术审评关注的重点,例如工作频率、冷却方式等。此外,还应在研发背景中描述产品有哪些改进,如何实现的,改进的意义是什么,解决了哪些技术问题或临床问题等。
应提供设备主机的内部结构图和电路图,应能体现各个关键部件。对于同时包含两种波长的微波源,或可同时支持多路输出的设备,应详细标明微波源的不同种类和不同的输出通路。
应提供微波消融针内部结构设计图及设计说明,并提供微波消融针辐射方向上的切平面(剖面上)的消融区域。应明确消融尺寸、温度标尺和基准测试条件,包括环境条件(温度、湿度、气压等)、微波源条件(输出功率、工作模式、持续时间等)等。
应明确每种微波消融针的凝固范围与作用时间的对应关系,以及凝固范围与加载功率的对应关系。
微波消融设备一般由主机(含微波源)和相关附件组成。附件通常含微波消融针(含微波天线)、输出线缆、测温针、脚踏开关等部件。
微波源是主机的核心部件。常见的微波源可分为磁控管(如图1)和固态源(如图2)两类。采用磁控管的微波源,应明确磁控管的工作电压及该电压所在部位的绝缘类型(功能绝缘/其他绝缘)。固态微波源一般由振荡器、功率放大部分、环行器/隔离器组成。除微波源外,主机一般还包括供电电路、控制电路、显示单元等模块,从而实现功率、时间的设定,输出的启动和停止以及温度的监测。根据微波输出通路数量的不同、微波主机可分为单路输出和多路输出,多路输出的主机各路输出相互独立控制。
微波消融针是微波消融设备的应用部分,是一种能够使微波能量在局部组织中传输并使组织产生凝固的器件,通常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微波消融针一般需要经皮穿刺操作达到目标部位,在超声、X线机或CT等影像设备的引导下对肝脏、肾脏、肺部、甲状腺等体内脏器或组织进行消融。微波消融针工作时需要冷却介质对针体进行降温以防过热,根据冷却介质不同可分为水冷式和气冷式。水冷式微波消融针(如图3)需要外接蠕动泵(循环冷却泵)(如图4)使用,水在蠕动泵的驱动下流经微波消融针针体带走多余热量。气冷式微波消融针(如图5)的冷却介质为二氧化碳等高压气体(如图6),利用高压气体减压吸热的特性(焦耳-汤姆逊效应原理)来降低微波消融针的温度。微波消融针内一般含有感温测温部件。
输出线缆一般采用特性阻抗为50欧姆的同轴线缆,用于将主机产生的微波能量传输到微波消融针。输出线缆可作为单独可拆卸组件,也可与微波消融针集成为不可拆卸线缆。
测温针是微波消融时穿刺到特定部位进行测温的附件,通常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测温针的穿刺部位一般为消融部位临近的温度敏感组织,防止其过热损伤。
微波是频率在0.3GHz—30GHz的电磁波。在医疗领域,一般采用2450 MHz、915 MHz、433.9MHz这三个频率的微波能量进行治疗。目前,用于微波消融的频率为2450 MHz、915 MHz。由于微波的波长介于超短波与红外线之间,因此微波既有无线电波的特性,也有类似光波的特性。微波消融时,微波能量经过线缆传输并通过微波消融针作用于人体。
同一产品可包含两种不同频率的输出。
作用于机体组织时,微波可引起组织细胞中离子、水分子和偶极子的高频振荡,为克服机体组织的粘滞性而损耗的微波能量转变为热,从而产生热效应。
微波进入组织后能量逐渐衰减,衰减量与微波频率有关,还与组织的吸收率有关。频率低,微波穿透能力强,频率高,微波穿透能力弱。富含水分的组织(如肌肉)对微波吸收率较高,而乏水组织(如骨骼、脂肪)对微波的吸收率较低。
微波消融设备目前多采用频率为2450 MHz的微波进行治疗。相较于915 MHz频率,2450MHz频率的微波更容易被组织吸收并转化为热量。由于微波消融针与目标组织接触面积较小,微波消融设备较普通微波理疗设备可输出更高功率密度的微波能量,从而使目标组织在短时间内升温至蛋白质变性温度,以达到目标组织凝固、坏死的效果。
申请人应当依据申报产品的特点来确定产品的适用范围,应依据临床评价资料并结合相关临床诊疗规范对其适用范围加以限定或修改。适用范围中应给出明确的应用部位及组织,例如“肝脏肿瘤”,不可直接写“实体肿瘤”等无明确部位的表述。
对于进口微波消融设备,其适用范围描述不应超出原产国上市时所批准的范围,但可依据上述要求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
对于单独申报的微波消融设备主机和消融针,均需明确配合使用产品的相关限定。单独申报的主机需在适用范围中明确配合已批准与本设备连用的消融针使用;单独申报的微波消融针需在适用范围中明确配合使用主机的规格型号和软件版本号。对需要在屏蔽场所使用的微波消融设备,应在适用范围中明确相关要求。
微波消融设备对于主机、线缆及消融针的匹配性要求很高,随意更换配合方式会影响微波输出的安全有效性,因此原则上应与同一公司的主机和消融针配合使用。除非有明确的合作开发关系,否则不可配合其他公司的产品使用。微波消融设备的禁忌证或警告至少应包括:
患者体内有金属植入物、有源植入物的,除专门医嘱外,一般不可以治疗。植入心脏起搏器或心脏电极的病人不能接受微波消融治疗,也不能靠近设备工作的地方。
根据所申报的产品,提供适用的研究资料。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如电气安全与电磁兼容、辐射安全)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指标的确定依据应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地描述为“依据产品特点”、“依据临床需求确定”,应具体说明产品特点和临床需求。
目前常规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如表1。如有标准修订或新标准实施,应按照当下现行有效的标准执行。
表1相关产品标准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技术要求中经常涉及到的部件标准和方法标准。如有需要还可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对表1中不宜直接引用或全面引用的标准应作出说明。
应对成品中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微波消融设备预期与患者接触的常见部件有微波消融针、测温针。
微波消融针、测温针预期与患者组织短期接触,按照GB/T 16886.1标准的要求,对于患者接触部分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研究应至少考虑以下方面的要求:细胞毒性、致敏、皮内反应。应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43号公告)附件4中五(二)的要求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如开展了生物学试验,应对开展的生物学试验及试验结论进行概述;如豁免生物学试验,可参考《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原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中的附件2出具评价报告。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生物相容性评价应对最终产品中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进行评价,不宜对原材料进行评价,应考虑其可能的相互作用,且部分材料生产加工过程可能引入或产生新的物质、或改变材料的性质,从而影响材料的生物相容性结果。如器械不能以整体用于试验时,应选取最终产品中各种材料有代表性的部分按比例组合成试验样品。
(2)生物相容性评价中涉及生物学试验的,其生物学试验报告由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作为研究资料提交。生物学试验报告应体现产品名称和型号,与申报产品对应。如生物学评价研究资料中使用其他产品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应就生物学试验产品与申报产品的差异性(原材料及来源、生产工艺、消毒灭菌工艺等)对生物相容性的影响进行评价,如评价资料不足以证明申报产品的生物相容性,应当考虑重新开展生物学评价。
(3)生物学试验样品应是使用的终产品,因微波消融针和测温针通常为一次性灭菌使用,生物学试验应对灭菌后产品进行。
(4)材料名称相同并不代表材料相同,除非来自同一供应商(即材料的生产商,而非经销商或代理商)。不同的供应商材料的配方可能存在差异 。
微波消融针和测温针一般为一次性灭菌使用,输出线缆有一次性灭菌使用或终端用户重复灭菌使用两种形式。
应依据产品设计和预期使用形式来提供相应的灭菌研究资料。
(1)生产企业灭菌:应当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验证及确认的相关研究资料。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明确产品的解析条件和时长。
(2)使用者灭菌:应当明确推荐的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所推荐灭菌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对可耐受两次或多次灭菌的产品,应当提供产品所推荐灭菌工艺耐受性的研究资料,使用中需要灭菌的输出线缆应对其多次灭菌后的功能、安全进行验证。
(3)残留毒性:若产品经灭菌后可能产生残留物质,应当对灭菌后的产品进行残留毒性的研究,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考虑的残留毒性应包括环氧乙烷和2-氯乙醇。
(4)以非无菌状态交付(如:输出线缆),且使用前需灭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证明包装能减少产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且适用于生产企业规定灭菌方法的研究资料。
应明确产品的货架有效期,提供产品货架有效期的验证报告。有效期验证应包含主机和附件。具体可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验证。对于有限次重复使用的附件(如:输出线缆)应明确使用次数,并应当提供使用次数验证资料。对于无菌附件,除了证明有效期内产品性能满足要求外还应证明产品无菌满足要求。
应当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的研究资料。设备的环境试验可参考标准GB/ T 14710的要求试验,产品的工作环境、运输贮存环境应按企业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条件进行试验。
微波消融设备主机应当提供一份单独的医疗器械软件描述文档,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核心功能、结论等内容,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安全性级别(严重、中等、轻微)。微波消融设备的软件一般涉及输出能量的调节和控制,至少应为B级。具体要求参见《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若产品具有网络连接功能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应当提供网络安全研究资料。具体参见《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应提供微波消融设备主机与可配合使用的所有微波消融针的热损伤研究资料,研究应选取已上市相同用途的产品进行对照,分别进行离体组织和活体动物研究。离体组织研究可模拟临床相似组织手术效果,但无法反应临床中血供影响。活体动物研究在离体组织研究基础上,综合考虑血供进一步模拟临床手术效果。研究资料应明确试验目的、试验方法、判定依据、试验结果、试验结论等关键信息,并明确具体对照试验产品的型号、参数、注册证号。
在离体组织上进行的热损伤试验,应根据申报适用范围选取组织特征与人体相近的动物的相应种类的新鲜软组织(如:肝脏、肺、甲状腺等)来进行,以模拟与实际临床手术时相似的效果。在活体动物上进行的热损伤试验,应根据申报适用范围选取动物的相应部位(如:肝脏、肺、甲状腺等)来进行,动物研究可不构建病理模型。
离体、活体试验应分别在最大和典型几个输出功率下进行,记录不同功率、不同消融时间下对试验部位所造成热损伤的程度,包括消融区域的尺寸和形态。活体试验可根据离体试验的结果,来合理选择输出功率参数,但应覆盖最大和临床最典型的输出功率。微波消融区域通常为球形或椭球型,对消融区域进行观察时,应沿消融针轴向方向选择合适的切面进行解剖,测量并记录切面形状及长短径尺寸。分析并建立消融区域尺寸和形态与输出能量及作用时间的量效关系。
对于支持多路同时输出的设备,除上述研究外,还应针对多针消融方式进行相应的热损伤研究,以判断多针同时消融时所产生的消融区域的尺寸和形态。结合该研究,相应明确对测温针使用部位和使用数量的要求。
应提供相应的实验数据列表,同时提供相应的照片记录(包含清晰的消融边界)。如必要,可提供试验组织的切片及病理分析记录。
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微波消融设备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与产品有关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参考YY/T 0316的附录C。附录C的清单是不详尽的,确定产品安全性特征应具有合理的可预见性,应当仔细考虑“会在什么时候、在哪儿、出现什么问题”。
2.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判断可参考YY/T 0316附录E、I;
3.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可参考YY/T 0316附录F、G、J;
4.风险可接受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下表依据YY/T 0316的附录E(表E.1)列举了微波消融设备有关的可能危害示例的不完全清单,以帮助判定与微波消融产品有关的危害。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可能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控制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2 危害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