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南昌汇禧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许可地址无生产设备和人员,且无法联系法人,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南昌汇禧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暂停生产医疗器械产品。暂停生产期间,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