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3月初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后,近日国家医保局有最新的工作部署即将展开。一份由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在业界流传。
6月1日,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价格协会、中国麻醉药品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等11家医药相关行业协(学)会收到国家医疗保障局的两份发函:《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及《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
其实,早在今年4月,业内就流传出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当时指出,将建立6项制度,包括: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守信承诺制度、主动申报制度、信息校验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分级惩戒制度、信用修复制度。
而第二次意见稿的附件名称有所改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对各类失信行为的评定有了一定的调整。其中,原来条款中明确的“县级、省市级医疗机构”在此版中都改成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处方回扣”也改成了“回扣”,可见其适用范围扩大了,回扣的定义也扩大了。
本次《意见》与过去黑名单制度的区别:完善事前事后管理、环环相扣形成监管闭环。内中各种措施,条块分明,成体系、成闭环形成完整的监管、惩戒、修复链条,值得药企高度关注。
同时本次《意见》也充分体现一票制实施的核心基础,即医保经办部门与药企直接结算药款,那么,药企需要有足够的资信保障,在技术层面要实施一票制,药企应当会被视为医保定点机构那样的合格机构才行。《意见》一旦施行,将在失信行为管理上给予相关企业造成极大的影响和震撼,直接影响失信药企未来的市场与经营。
征求意见稿同时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时间的,不再追溯计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自动修复。鼓励医药企业主动修复信用,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接受其在整改期内采取切实措施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不合理收益等。
征求意见稿同时要求各地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与实施,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采取行政方式对医药企业正当的营销和价格进行干预,不得采取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的做法。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