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距离创业创新大赛报名结束
48
16
37

会员登录

用户登录 评委登录
手机验证码登录 还未账号?立即注册

会员注册

已有账号?
医械创新资讯
医械创新资讯

国税总局通知!进口麻醉机、MRI、CT、DR等多类医疗设备及其配件免关税和增值税!

日期:2019-12-10

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五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五部门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


2020年1月1日起,这些器械配件免收关税


根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两个文件显示,涉及生产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生物工程和理疗生产专用设备三种设备需要相关进口零部件的医疗器械企业,可以享受征关税和口环节增值税(详情见附件1和附件2


其中,这些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生物工程和医疗生产专用设备中,不仅包括《2018年修订版中》的1.5T及其以上超导磁共振系统、64排及其以上CT、PET-CT、数字乳腺X射线机、DR、磁共振或CT引导术中实时导航设备、6MV及其以上高能量医用直线加速器、以及血液透析机等医疗设备使用相关配件;


而且血液透析机、全自动血液细胞分析仪、糖化血红蛋白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麻醉机,被纳入《2019年修订版》中新增的免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医疗器械。


文件发布后,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

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该年度12月31日


2020年1月1日起,这些器械按比例增收关税


2020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

(一)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三) 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四)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五)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附录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为保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附件3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2020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审核征免税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商品名称相同,或仅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返回列表